近日,吴某凡和都某竹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轩然大波,都某竹通过网络反映受到侵害,吴某凡一方报警称被敲诈勒索。最近北京警方正式通报了该事件的调查情况,其余不论,我们单就刘某迢涉嫌诈骗犯罪一事进行法律解读。
据悉,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系在看到都某竹和吴某凡的网络炒作信息后,遂有了冒充相关关系人对双方进行诈骗的企图。作案期间,刘某迢先把自己伪装成曾被吴某凡欺骗感情,欲与都某竹共同维权的女性身份,骗取了都某竹的信任,又通过在都某竹处获悉的其与吴某凡的交往情况,冒用都某竹的名义与吴某凡的律师进行联系并索要300万元的赔偿,以和解之名,行诈骗之实。在其索要“赔偿”之后又冒充吴某凡律师与都某竹协商达成300万元的和解赔偿。在吴某凡母亲向都某竹账户转账50万元,继续索要剩余赔偿无果后,再次冒充吴某凡律师,欺骗都某竹向其支付宝账号陆续转账18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诈骗罪,目前,该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陈会会
审核:付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