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量刑的影响”
文-全兴律师事务所 陈清华律师
职务侵占罪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案情
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底被成都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笔者于2020年11月初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此案事实部分无争议,李某涉案金额为30万元左右,没有从重情节。这里主要分析量刑。
当时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什么是“数额较大”?什么是“数额巨大”?依据在哪儿?30万元对应的刑期能不能说得具体一点?关于数额的规定一直在变化,笔者总结如下:
01
根据川高法(2002)105号文件,四川省职务侵占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02
2014年7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进行调整:“数额较大”执行标准不变,仍然是一万元;而“数额巨大”则为三十万元。
03
2016年4月18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具体数额标准:
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据此,李某的刑期应在5年以下。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确定基准刑。
据此计算,李某的基准刑在4年以上。李某的非法所得早已消耗完,无力退赃,家人也拿不出钱退赃。此案于2020年1月底移送成都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于2021年2月初打电话给笔者,问是否愿意做认罪认罚,并告知量刑建议在4年左右。这与笔者上面的计算结果一致。但笔者不同意4年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修正案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作了明显调整。
修正后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明显,新法对李某更有利。但什么是新法下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还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据此,笔者于2月初向检察官提交了辩护意见,部分内容如下:
经过反复沟通,检察院给出了两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结语
辩护律师的付出,关乎别人的人生自由,这要求我们一定要有一颗敬畏之心,认真办案,不可马虎。要相信专业的力量!
作者简介
陈清华律师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专注于金融借款纠纷、信用卡纠纷等领域的研究,擅长于金融借贷、民间借贷等领域法律事务。在工作期间待人善良热心、严谨负责、细致专注、踏实肯干,获得了当事人及服务单位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