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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典”知新 | 民法典之“关于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新变化”
来源: | 作者:全兴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3-11 | 5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习“典”知新 | 民法典之“关于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新变化”


民法典之

“关于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新变化”


文-全兴律师事务所  索安多吉律师


       一、新旧条文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新规变化解析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我国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有了显著变化,简单说来,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根据原有规定,转让抵押财产以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作为必要前置条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仅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而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抵押财产可以进行转让,不再需要事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只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仅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作为例外。

      2、原规定即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也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而新规定为正常情况下转让抵押财产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仅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可以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三、律师提示

      1、在抵押人的角度上,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但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且需要积极避免因转让行为导致损害抵押权的可能性。另外,签订抵押合同之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注意是否有禁止转让抵押财产或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等特殊约定。

      2、在抵押权人的角度上,如有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必要,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时,经协商专门增设禁止转让抵押财产或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特殊约定。另一方面,在得知抵押财产转让之时,应当重点分析转让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抵押权遭受损害,同时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

      3、在受让人的角度上,交易之时应注意审查拟受让取得的财产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权,如已设立,则有较大法律风险,转让行为不影响抵押权,抵押权人仍然有权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四、索安多吉律师简介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索安多吉律师曾在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从事为期两年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此后一直致力于为各类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对民商事纠纷解决、人力资源等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共参与办理各类案件近四百件,其中绝大部分圆满达成了预设目标(包括胜诉、执行到位、减轻损失、达成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调解、和解协议等),获得了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