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新变化”
文-全兴律师事务所 李丹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虽然借鉴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有重大原则性变更,该条仍然属于重要的新增内容。
Part 1
《民法典》生效前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条文对比
《民法典》生效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Part 2
条文解读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属于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民法典》生效后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三种情形:1.共同签署的债务;2.夫妻一方签署,但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3.夫妻一方签署,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未签署一方举证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产生活,而是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