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文-全兴律师事务所 唐超余律师
《民法典》相对原《担保法》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关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由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只有在明确约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才为连带责任。
(上图来源于360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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