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SICHUAN QUAN   XING   LAW   FIRM
您当前的位置:
习“典”知新 | 温情脉脉之《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定
来源: | 作者:全兴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1-15 | 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习“典”知新 | 温情脉脉之《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定


温情脉脉之《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定


文-全兴律师事务所  叶新律师


在一些人眼中,法律常常被误解为严酷的条款、冰冷的语言,一点都不温情,很少接地气,因此被敬而远之。其实,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创设了很多尊重当事人意志、切实维护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条款,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和法律温情。这些温情脉脉的法律新规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得到了更多体现。现在,让我们为您细细解读其中的亮点吧。



(上图来源于百度图片)


亮点一

 扩大遗产范围,虚拟财产可以作为遗产。


现行《继承法》采取“列举+概括”方式规定遗产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遗产的范围则采用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随着时代发展,财产种类越来越多。在网络时代,诸如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QQ等都可能属于具有财产性利益的虚拟财产(如个别游戏账号网络交易金额达数百万元),今后将同样可以用于遗产继承。故前述修改以不变应万变的方式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亮点二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  可代位继承。


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晚辈直系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则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了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无人继承。

案   例

李某一去世时未留遗嘱,其系独身,无父母、子女、配偶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其胞妹李某二先于李某一去世但有一女张某某。按照《继承法》规定,李某一的遗产将无人继承应收归国家所有。但是,按照《民法典》新规定,李某一的侄女张某某有权代位继承其舅舅李某一的全部遗产。在此新规定下,有助于李某一和张某某的舅甥关系进一步融洽与温馨。

可见,该新规的立法价值在于更利于促进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养,充分发扬中华民族优良的家庭伦常和传统美德。


亮点三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让丧失继承权的人可以恢复继承。


现实生活中,有些继承人可能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胁迫、欺诈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继承法》规定,这类继承人将直接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即继承人虽存在前述违法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我们认为,继承人“宽恕制度”充分体现了“良法”精神,一方面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另一方面促使继承人及时改过自新,不再发生前述违法行为,更好地弥合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情。


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类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前提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言下之意,宽恕的作出者是被继承人而非其他继承人,宽恕的时间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因此,奉劝那些胡乱作为、不尽法定义务的人要趁早改过,不要以为父母去世前可以不尽孝道,应摒弃父母去世后照样可以继承遗产的错误想法;如想改过自新,应于父母在世时以实际行动感动父母争取其宽恕。

亮点四

 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废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打印、录像用作记录手段已非常普及,《民法典》也与时俱进地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丰富了遗嘱形式。今后,立遗嘱人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多种形式可供选择(详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同时,《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也饱受诟病。


例如,某老年人曾立有公证遗嘱,后来要更改遗嘱内容或者新立遗嘱时,按照《继承法》规定,他也必须采用公证遗嘱方式,新的遗嘱才合法有效。但如果他已超过70岁,公证遗嘱时则需要其出具精神健康状况证明,亲自到公证处或公证处上门办理公证,给其立遗嘱造成很大不便;如果其已重病在床、生命垂危,来不及办理遗嘱公证时,便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立下遗嘱。由此导致该老年人无法及时变更遗嘱或新立遗嘱,无法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客观上使得所有遗嘱效力相同,后立的遗嘱取代之前的遗嘱,多份遗嘱并存时则以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


案   例

张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4个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儿子一家度过的,小儿子一家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张大爷老两口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在张大爷去世后,按照《继承法》规定,这份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但按照《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第一,遗嘱形式一定要合法,未经合法方式立下的遗嘱时无效的。例如,除自书遗嘱外,其他遗嘱都要求两人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第二,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不是说今后立遗嘱就完全没有必要公证了。遗嘱公证的最大好处在于:一是可以证明立遗嘱人立下遗嘱的真实性(系其亲笔签署或亲自口述);二是在遗嘱保管人不慎将遗嘱遗失时,可以到公证处复制遗嘱。谁能保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签字真实性不会提出异议,又或者能保证遗嘱压在箱底、存在保险柜里就一定完好无损呢?


亮点五

新增遗嘱信托制度,新增组织也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规定。


现行《继承法》未规定遗嘱信托,司法实践中,对遗嘱信托效力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新增遗嘱信托规定为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和法院裁判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遗嘱信托的目的是实现财产传承。例如,随着财产多样化和财富价值增加,需要委托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理财,确保财富保值增值;对于没有管理财产能力的人,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代为管理;为防止配偶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将财产赠送给他人(比如再婚老伴),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处理财产的使用与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目的是解决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孤寡老人养老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扩大了扶养人范围,除了自然人外,组织也可以与立遗嘱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该新规一方面为社会组织进一步参与养老事业保驾护航,确保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另一方面是对老年人自身养老意愿的最大尊重。今后,“养儿防老”观念逐渐会淡化,“以房养老”、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或将成为未来养老产业的新方向。



除上述新制度、新条款规定外,《民法典》“继承编”还增加了遗嘱管理人制度,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制度,新增“隐匿遗嘱和欺诈、胁迫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将丧失继承权”等条款。但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综上,我们可以感受到《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法律不再是冰冷的语言,而是包含温情的规范性文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学懂法律条文,领会民法精神,维护合法权益吧!



叶新律师

 图片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过硬的法律服务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尤其擅长于公司法律实务、房地产法律实务等非诉讼领域法律事务,并在民事商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讼法律实务方面成为事务所主办律师和骨干律师,以及案件质量审核、把关负责人。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充分领会《民法典》精神内涵,助力民法典顺利实施,全兴所以时代旋律为乐章、紧跟时代潮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法典》系列宣传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线下活动。本篇文章作为全兴所律师宣传民法典工作的第一篇原创文章,展现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为民法典实施增添了更多助力。接下来全兴所将会有更多与民法典条款解读、热点话题等相关原创文章推送,也将持续不断以更全面、更深入、更接地气的方式带来专业、严谨的法律分析,为促进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和谐美丽社会奉献力量。